对于普通人来说,日常正常通话、沟通,涉及个人隐私,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为了打击犯罪分子,获取违法犯罪的证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还需要获取犯罪嫌疑人的通讯信息和通话记录,甚至通话内容。那么,中国的法律规定,哪些机构或部门,可以查公民的电话记录或者电话内容吗?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国家安全或刑事调查需要的除外,公安机关或者催产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其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法规,因此,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而且,宪法明确规定,出了公安机关、催产器之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查询公民的通信秘密。
虽然这是宪法规定的,但实际上,或者,根据其他法律,有更多的机关或组织,可以查询公民通讯。暂且不讨论这些法律条款是否违反宪法,只讨论现实,哪些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继续查询公民电话记录。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66条:“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隐私受法律保护。国家安全或刑事调查需要的除外,由公安机关处理、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阅电信内容。”
对于上述规定,这是国务院的规定,其法律效力明显低于宪法和国家普通法律,但它规定,除了公安机关、催产器之外,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查询电信内容。
尽管上述条款与《宪法》条款之间存在一些差异或冲突,但是,作为一项电信法规,是所有电信部门遵循的法律法规,如果这些部门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查询,电信部门还是会配合的。
第三,根据我们的国家《民法法典》第65条规定,人民法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这次调查取证,当然应该包括调取通讯记录。实际上,根据这一法律,法院到电信部门查询相关人员的通讯记录,电信部门无法拒绝。毕竟,我国《民法法典》的效力,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事实上,如果电信部门拒绝,人民法庭可以请求公安机关配合、查询,电信部门必须依法配合。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8条规定: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调查当局,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获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根据这条法律,纪检监督机构在办理公职人员渎职案件过程中,纪检监督机构要求电信部门提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通信信息的,电信部门甚至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为由拒绝。一方面,《国家监察法》的法律效力高于《电信条例》,另一方面,国家监察法在2018发布和发布于,电信条例是2016国务院于年颁布,新法律的条款,电信部门要配合。
综合以上,根据我们的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点,公安机关、催产器、监督机构、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庭,这五个部门可以依法查询公民的通信记录或信息。当然,这些部门并不总是可用的、随机查询,但肯定有法律上的原因、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查询。
对此,你明白吗?你认为根据法律,哪些部门也可以查公民的通讯记录?欢迎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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